四川省上海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四川省上海商會是由滬籍在川企業自愿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 四川省。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 本會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的重大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防范政治風險、社會風險、經濟風險、安全風險,發揮社會組織能動作用,積極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助力城鄉社區發展治理,服務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發展,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四川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四川省社會組織第二綜合委員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 本會的網址:www.oawsnews.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調查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三)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川滬兩地經濟發展; (四) 協調在川滬籍企業間、企業與政府間的關系,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五)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六)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第七條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愿; (三)交納會費; (四)單位會員對象為上海在川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公司法人代表(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四川省上海商會入會申請表》 (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會員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信息資料; (五)會員有權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類咨詢和服務,在經營活動中遇到困難時,有權請求本會予幫助; (六) 會員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對本會有監督的權利; (七)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向本會提供經濟貿易信息和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六)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經催告仍不繳會費的,經理事會批準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50%; 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的1/3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四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內部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四)制定商會年度工作計劃; (十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任期內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條 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會員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一條 選舉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書長人選。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八)完成理事會下達的各項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一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 監事 第四十二條 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三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七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九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聯絡處”、“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四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七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八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管理制度政策規定,制定涵蓋資產管理全過程以及資產配置標準和內部管理程序的資產管理辦法,規范資產管理。主動接受財政、民政等部門監督檢查和審計部門審計監督,切實維護各類資產安全完整。 第六十四條 本會建立內部治理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資產管理體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厲行節約,科學配置資產,合理合規使用和處置資產,主動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建立資產管理使用制度,加強資產購置、驗收、登記、入賬、保管、使用等管理。建立資產定期清查盤點制度,做到賬、卡、實相符。建立年度資產報告制度,資產報告經會計事務所審計后報財政部門審核,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五條 本會建立黨組織參與資產配置、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產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項的決策機制,涉及對外投資等重要事項,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六十六條 本會涉及國有資產或暫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九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資產管理辦法、年度資產報告、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一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二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五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時,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妥善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八條 本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有資產或暫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資產,由財政部門一次性收回,剩余財產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會組織。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會員和協會商會工作人員分配剩余財產。 第七十九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經2021年5月31日第三屆會員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