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上海商會誠信自律公約
為構建以誠信自律為核心的滬川文化,塑造滬商品牌,弘揚滬商精神,確保四川省上海商會(以下簡稱我會)各項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形成會員企業間誠信合作機制,共建川滬品牌,助力經濟社會建設,特制定本公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公約的適用范圍為所有會員單位。 第二條 本公約的基本原則為遵紀守法、公平公正、誠信合作、公開透明。 第二章自律條款 第三條 堅持黨的領導,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科學理論,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道德準則,弘揚社會正氣。 第四條 弘揚企業家精神,恪守職業道德,鼓勵、支持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反對弄虛作假、見利忘義、采用不正當手段競爭。反對狹險偏見、惡性競爭。 第五條 企業在經營中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踐行承諾,全面、忠實地履行所簽訂的合同,尊重消費者的權利,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條 規范融資行為,共建信用體系,搭建誠信互助、自律共贏的融資平臺,實現融資行為的持續良性發展。加強行業內自律意識,發揮各自優勢資源,不斷提高抗風險能力,促使融資行為更加正規化。 第七條 遵守道德規范,品行端正、為人真誠、言行舉止得體、時刻注意自己的形象,傳播正能量,提倡文明生產、文明經營。 第八條 積極宣傳國家關于誠信自律政策,提倡銷售低碳、環保產品,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主動監管企業排污、排氣量,自覺淘汰落后產能,實現藍天常在、綠水長流、永續發展 第九條 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不正之風,切實加強商會自律。 第三章 公約執行 第十條 我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負責向公約成員傳遞國家法規、政策及企業自律信息,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意愿和要求,維護成員的正當權益,對成員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一條 會員單位應充分尊重并自覺履行各項自律原則與條款。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也可以請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解,自覺維護行業團結,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涉嫌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其他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執行機構進行檢舉,要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查。公約執行機構可以直接進行調查或授權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 第十四條 會員單位應對違反本公約的會員及單位形成輿論壓力,對其不正當行為進行公開抵制。 第十五條 所有會員均有權對公約執行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執行機構的主管部門檢舉公約執行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十六條 本公約執行機構及會員在實施和履行本公約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公約經四川省上海商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定后生效,并發布于四川省上海商會官方網站。 第十八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經公約執行機構或本公約十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十九條 自愿接受本公約自律規則的所有會員企業,均可以申請加入本公約。 第二十條 本公約由四川省上海商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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