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來臨,六大新法新規指明企業發展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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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大摩 MOREKING

目錄
一、首個建設用地交易文件出臺,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更清晰
二、新型監管機制,提高失信成本
三、金融業進一步擴大開放,取消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
四、外商投資準入條件進一步放寬,符合條件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辦稅繳費更方便,稅收優惠清單式管理,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合并申報。
六、廣東22條措施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貴、慢”
一、首個建設用地交易文件出臺,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更清晰
國務院辦公廳于2019年7月6日發布實施《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4號),是首個建設用地交易文件出臺,明確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問題。其主要內容如下:
1、明確了土地的交易范圍,不同權能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必要條件
土地的交易范圍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重點針對土地交易以及土地連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況。明晰不同權能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必要條件,即,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需經依法批準,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按轉移登記辦理;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受讓方依法依規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原出讓合同對轉讓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以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參照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有關規定,不再報經原批準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的機關批準;轉讓后,可保留為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或直接變更為出讓方式。
同時,意見放寬對抵押權人的限制,自然人、企業均可作為抵押權人申請、辦理抵押相關手續,涉及企業之間債權債務合同的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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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實施差別化的稅收政策
因地制宜,在地方權限內探索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政策,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3、搭建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交易平臺
優化交易流程,明確相關規則,交易雙方可以自行協商交易,也可以委托平臺公開交易,政府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于價格異常的,政府可以依法實行優先購買權,維護市場平穩運行。
二、新型監管機制,提高失信成本
國務院辦公廳于2019年7月9日發布實施《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將實施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大幅提高失信成本,保護市場主體權益,其主要內容如下:
1、事前環節信用監管
包括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主要針對信用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有關材料的,應予即時辦理。對不履約的申請人,視情節實施懲戒。
2、事中環節信用監管
包括全面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中國政府網及相關部門門戶網站等渠道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另外,大力開展消費投訴公示,企業的不良信息和投訴將會被披露和追責。
另外,該監管中突出的特點還包括分級分類監管。信用監管將根據不同企業的不同信用狀況實行差別化監管措施。對信用風險一般的市場主體,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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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后環節信用監管
兩前提:
(1)徹底糾正失信行為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接受誠信教育,主動做出守信承諾并按規定履行相關社會責任。
三步驟:
(1)依法依規退出“黑名單”并相應解除失信聯合懲戒;
(2)依法依規縮短或結束失信信息公示;
(3)依法依規規范保存信用記錄的相關措施和過程。
對于輕微或一般失信行為,在徹底糾正失信行為并滿足信用修復前提的條件下,才可以按程序申請退出“黑名單”,并解除失信聯合懲戒。
另外,逐步引入‘信用破產’制度,包括個人、企業和地方政府信用破產制度。由此可見,關于信用機制越來越具體和落地,企業不僅要進行法制體檢,做好風控,避免失信,另一方面,該監管對于失信企業的也是非常大的打擊力度。
三、金融業進一步擴大開放,取消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
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于2019年7月20日發布實施《關于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有關舉措》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部分的內容:
1、接軌國際信用評級標準
允許外資機構在華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時,可以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所有種類債券評級。
2、拓寬外資機構業務范圍
允許外資機構獲得銀行間債券市場A類主承銷牌照,業務范圍從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擴展至債務融資工具全部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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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松限制
(1) 人身險外資股比限制從51%提高至100%的過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2) 取消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持有股份超過25%。
(3) 放寬外資保險公司準入條件,取消30年經營年限要求。
(4) 將原定于2021年取消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外資股比限制的時點提前到2020年。
四、外商投資準入條件進一步放寬,符合條件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商務部2019年6月30日發布了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第25號)以及《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第27號),兩部規章均于2019年7月30日開始實施。
1、優惠政策
(1) 對于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實行免征關稅政策;
(2) 對于符合條件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3) 對于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外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2、較大幅度增加鼓勵外商投資領域
(1) 鼓勵外資參與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全國目錄新增或修改條目80%以上屬于制造業范疇,支持外資更多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綠色制造等領域。
(2) 鼓勵外資投向生產性服務業。全國目錄繼續加大生產性服務業開放發展支持力度,促進服務業轉型升級。
(3) 支持中西部地區承接外資產業轉移。中西部目錄進一步增加了勞動密集型、先進適用技術產業和配套設施條目,加大對中西部地區承接外資產業轉移的支持力度。
五、辦稅繳費更方便,稅收優惠清單式管理,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合并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于2019年7月23日發布實施《關于實施便民辦稅繳費十條新舉措的通知》(稅總函〔2019〕223號)
具體來看,這十條新舉措包括推行稅收優惠清單式管理,擴大出口退稅無紙化申報范圍,優化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功能,提供應抵扣發票信息提醒服務,推動辦稅事項容缺辦理,規范統一自助辦稅事項,探索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試點,推行納稅人網上解鎖報稅盤,推行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合并申報,加大部門間信息共享力度。
六、廣東22條措施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貴、慢”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7日發布了關于印發《廣東省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金監〔2019〕58號),為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貴、慢”,提出了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具體內容如下:
1、建立中小企業信用評價體系
依托廣東“數字政府”,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對中小企業進行風險評級和畫像,引導有信用的中小企業和商業銀行在平臺上分別發布融資需求和信貸產品,并進行線上智能匹配。
2、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
(1) 發展供應鏈金融,推廣應鏈貸款產品,無需抵押擔保的訂單融資、應收應付賬款融資;
(2) 貿易融資,引導商業銀行與中小企業接入中小企業融資平臺,運用區塊鏈技術與海關等部門進行多方驗證,促進跨境貿易融資的便利化;
(3) 知識產權融資,加強與市場化知識產權評估專業機構合作,提供知識產權評估、質押、交易等專業化服務。商業銀行設立知識產權支行,創新知識產權信貸審批授權專屬流程和信用評價模型,為中小企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資產混合質押融資貸。有條件的地市設立知識產權運營基金。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
(4) 銀行、保險、擔保等機構服務改進方面:創新中小企業用款還款方式;建立對中小企業“敢貸、愿貸、能貸”的長效機制;完善中小企業融資風險分擔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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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1) 豐富債券融資品種。
(2) 一是用好貨幣信貸支持政策;二是發揮好政策性銀行作用;三是推動大型銀行起到引領帶頭作用;四是借助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跨境金融的機遇,積極引入更多境外低成本資金。
4、區域金融服務
探索組建為中小企業和“三農”服務的省級銀行、支持省融資再擔保公司與商業銀行開展“總對總”合作、建立政策性小額再貸款體系、地方金融組織服務作用,鼓勵省內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地方金融組織提供再融資或融資增信服務,推動符合接入條件的地方金融組織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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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運用金融科技提高融資效率,解決融資慢
(1) 強化線上服務。支持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運用大數據和風控模型,為借款企業開立電子貸款戶(非結算戶),實現對50萬元以下貸款線上快速審批放款。支持各地在商業銀行網點開設不動產抵押登記辦事窗口,與不動產登記部門通過網絡實現信息共享,統一省內互聯網抵押登記標準。
(2) 建立智能服務端和評價體系。依托中小企業融資平臺設立中小企業人工智能咨詢投訴平臺,接聽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反映,有針對性地解決中小企業反映的實際融資問題。
(3) 提高不良資產處置效率。推動探索設立金融法院、金融法庭,發揮好金融仲裁機構的作用,支持互聯網取證、減少紙質材料,依法快速處理融資糾紛。
(4) 加強打擊網絡金融詐騙力度,依法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進行公開曝光和聯合懲戒,推行網絡司法拍賣,支持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采用與資產出讓方聯合處置、溢價共享等創新方式批量處置不良資產。